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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观设计意见书(景观设计意见书范文)

    发布时间:2023-03-15 15:13:20     稿源: 创意岭    阅读: 88        问大家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景观设计意见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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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录列表:

    景观设计意见书(景观设计意见书范文)

    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六库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库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六库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六库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和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的绿化区、六库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六库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 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和泸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城市建设的投入。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公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州内外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六库城市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六库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库城市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变更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覆盖率应当达到100%。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将人防、道路、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避雷、通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管线设置,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所有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给水和雨、污分流等管道应当入地埋设。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外露管线。

    人行道及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排路坝、赖茂、小沙坝、老六库、登埂、新建、丙腮坝等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应当符合六库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安全标志。道路两侧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确需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禁止侵占河道、公路产权用地。

    涉及河道、公路产权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公路,由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投资、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

    (一)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的建设经营权;

    (二)广场、桥梁等的冠名权和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建设、经营项目。

    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规 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比选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法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因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法补偿。

    禁止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属于特种用途林。名胜古迹的林木严禁采伐;风景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

    (二)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

    (三)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五)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七)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

    (八)攀折树、竹、花、草;

    (九)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

    (十)敞放牲畜,违法放牧;

    (十一)其他损坏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石刻等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遗迹、遗址和其它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定期维护,做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落实防火、避雷、防洪、防震、白蚁防治等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实行审批:

    (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其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符合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省级风景名胜区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民族、宗教、文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应急预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

    (六)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和限制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事业;

    (七)组织并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的招标和签约工作,监督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

    (八)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九)根据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点,向国内外、省内外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区特色;

    (十)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调查统计工作,按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十一)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企业做好职工培训管理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应急训练,提高职工的素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经营活动除外。 风景名胜区内的具体经营项目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经营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拟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风景名胜区内交通等重大项目经营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经营者,并与项目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重大项目经营合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重大项目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额应当对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经营合同。 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的;

    (二)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构成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迹、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构成的人文景观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景观设计意见书(景观设计意见书范文)

    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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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目录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区别

    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业登记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设立登记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一)企业法人

    (二)营业单位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一)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一、应具备的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办理程序

    营业执照变更程序

    营业执照注销程序

    开业事项

    经营范围参考常见行业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年检

    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区别

    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设立登记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二)营业单位

    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办理程序营业执照变更程序营业执照注销程序开业事项经营范围参考

    常见行业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年检公司注销登记流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编辑本段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区别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讲区别,那仅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企业代码证、签订合同等等。

    编辑本段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英语Business License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登记表; 4、名称申请表;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合同及其附件; 8、授权委托书; 9、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编辑本段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需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编辑本段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一)股份有限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编辑本段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编辑本段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1)农业村民; (2)城镇待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4)辞职、退职人员;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辞、退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3)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4)停薪留职 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 (5)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6)农村村 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 (7)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1)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编辑本段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编辑本段如何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

    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

    编辑本段营业执照办理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2、银行验资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提交工商设立材料 5、领取营业执照 6、刻章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 9、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 10、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编辑本段营业执照变更程序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名称所需要材料 1、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填写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编辑本段营业执照注销程序

    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 具体步骤: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

    编辑本段开业事项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1、刻制印章; 2、法人代码登记; 3、开立银行帐户; 4、申请纳税登记; 5、到工商所办理手续; 6、领取购买发票。

    编辑本段经营范围参考

    1、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 2、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除信件)、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  3、建筑安装类经营范围: 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4、科技类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汽车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整流器生产、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电脑网络软件开发。 5、咨询类经营范围: 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度假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 6、生产类经营范围: 涂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制造加工 7、备注: 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字数一般要求在8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8.外高桥保税区企业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 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保税区内以****产品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 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

    常见行业经营范围

    1.广告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设计服务,会务服务,美术设计,动画设计,电脑多媒体领域技术开发,舞台道具租赁,工艺礼品批发、零售。 2.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汽摩配件,五金交电,电子数码产品,文具,汽车用品,服装面料,毛纺织品,家具,计算机硬件,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 3.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范围: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安装,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的销售。 4.网络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脑维修服务。

    编辑本段营业执照年检

    一、领取年检报告书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1.《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为粉红色。在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名称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3.《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一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附说明 二、提交资料  (一)凡是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1、《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3、年度汇总损益表; 4、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是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3、由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凡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 3、年度损益表; 4、审计报告书(或称查帐报告); 5、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三、审核年检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1、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3、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4、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5、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对应具备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 对经过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当年通过年度检验的标识或在其副本正面或背后年度检验栏中加盖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专用章。具体做法区分如下: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背面年度检验栏目中,填写年检年度、审核日期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专用章。 《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 四、交纳年检费用,发还营业执照 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度检验费后,登记主管机关将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发还给企业。

    编辑本段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一)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区域,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因地制宜、节约土地、配套建设、突出特色、建管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并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村庄公共设施保护措施;

    (四)监督和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收集整理规划建设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聘请村庄规划协管员;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民族风俗,在规划布局、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设计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当地少数民族特色。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林业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注重生态环境、乡村风貌、名木古树、历史文物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村庄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由具有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进入自治州从事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近期5年,远期20年。第十二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产业布局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人口规划、用地布局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措施,以及历史文化遗迹、景观风貌保护等。第十三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行政村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和人口发展规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行政村总体规划:规划文本和说明书、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综合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自然村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说明书、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公共设施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投资估算表。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村庄建设管理应当符合规划,坚持村民意愿、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村庄规划协管员负责协助做好村庄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不得占用耕地。第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等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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