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疏散基地景观设计要求(人防疏散基地景观设计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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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虎形山公园的公园简介
为衡阳市首个平战结合的主题公园 ,湖南省首个集生态保育、游憩健身、人防疏散等功能于一身的绿色生态公园 ,是衡阳市人民政府引进的雅士林综合开发项目之一,公园建有休闲娱乐广场、公园管理用房、亭台楼阁、生态停车场、公厕、园内车行道以及水电绿化等其他配套设施 。
虎形山公园占地311.8亩,其中人防新型疏散基地占地50亩,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达6万多平方米。平时为以市民休闲、娱乐和健身为主题的公园,战时为人防预备指挥所,党政机关疏散、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专业队训练的场所,是衡阳市第一个体现平战结合的主题公园 。
虎形山公园与平湖公园遥相呼应,东临红湘北路,西接一环西路、潭衡高速公路和衡桂高速公路,南邻望城路、蒸水风光带,北连石鼓区委区政府、衡大高速公路、衡邵高速公路、衡炎高速公路和衡岳高速公路。公园有虎形山南、北两座山头,园区内植被形式较简单,山脚为香樟林,山上则是以马尾松为主的乔木林。登上北山头望去,满眼郁郁葱葱,整个山势颇似蓄势待发的猛虎。
虎形山公园人防平战结合工程(衡阳市人防疏散基地)是寓教寓训于休闲娱乐,并面向社会常态化开放的公园式宣传教育场所。占地116亩,为湖南省规模最大的市级人防地面、地下指挥所和集国防动员、政府应急救援、人防指挥为一体的市级防空防灾指挥中心 。总投资2亿元,总建筑面积达6万多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万多平方米,地下面积为3万多平方米。设置五个中心,即指挥中心、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国防教育中心、医疗救护中心,以及预备指挥所、地下物资库、人员预备掩蔽部 。
虎形山公园以生态、和谐为主题,根据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原则,将充分考虑人的活动、心理及审美需要,让市民在公园里获得传统园林式的美感享受。园林建筑物主要有公园入口大门,餐饮娱乐服务、管理用房等功能性配套建筑用房8处,亭、廊、榭、花架、观鸟台、烧烤台、儿童游戏设施等共10处,园桥4处 。
虎形山公园公园内有80多亩的湖泊,架有长72米的吊桥。园内还建有30亩开心农场及观赏性的果园。公园有4个大小不一的健身广场,休闲茶楼、仿古弧形花架等 。在保护原生态前提下,园林建筑物较少,山脚主要有公园入口大门、管理用房、儿童游戏设施等处,山上则只修建观景台和洗手间。充分保留山上原有形式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如草地、坡地、菜地、树林、鱼塘等,形成多样的自然景观,让游人感受到自然界不同的生态环境 。
二、建设局的人防办主要是做什么工作的呢?
(一)平时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发的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条例》,负责制定全区人防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全区人防工作。
2、负责本区的人防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制定区防空袭预案、制定战时人口疏散隐蔽计划及各种保障计划;组织本区通信、治安、消防、医疗救护、防化防疫、工程抢修、运输等人防专业队的组建和训练计划的制定,组织区人防队伍的培训。组织本区防空袭演练。确定本区内重要防护目标,并组织制定各重要目标的防护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并实施对口防空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并实施本区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监督、检查指导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宣传开展情况。收集掌握人防有关信息,建立完善人防决策辅助系统;负责人防指挥场所和人防指挥自动化建设与管理。
3、负责本区的警报通信建设。根据市人防专业规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区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辖区内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通信和警报战备值勤。
4、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与管理。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人防建设规划、计划,完成上级人防部门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任务;做好人防公共工程管理,对全市人防公共工程采取分级属地管理的办法,即本区属地内除市属大型人防公共工程外,其它均由人防办统一管理;区人防办对所管辖的人防公共工程负有维护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等职责;开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民防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
5、负责本级人防经费、物资管理和全区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6、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减灾任务,利用人防设备、设施开展平战结合,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7、承办区政府、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市人防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战时
1、根据上级命令、组织开设区地下防空指挥所,确保对辖区内防空袭行动的不间断指挥。
2、利用人防警报、通信网及时发放防空警报,保持指挥渠道的畅通。
3、组织本区内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工作。
4、配合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灯火管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挥民众和重要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开展防空袭斗争。
5、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重要目标的防护,协助军事部门搞好城市防卫作战和要地防空作战。
6、参与组织指挥区人防专业队伍和群众开展防护救灾,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2006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为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防护城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维护以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经费,依法列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其增长比例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培训教育骨干。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培训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级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演习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消防、交通、建设、环保、卫生、市政、信息、通信、电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防空袭保障计划。
重要经济目标、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承担防护职责。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战时防空疏散基地和疏散地域的建设,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第八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便于指挥的原则负责组建:
(一)建设、市政、电业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政、通信等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七)其他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群众防空组织。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法承担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训练和器材装备费用。第九条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与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警报设施的安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应当确定警报设施管理人员,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第十条 每年5月10日为厦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市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5日前发布公告。试鸣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建设,平时为防灾减灾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防灾减灾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体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投资建设与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执行国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防工程技术要求审查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四、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南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规划、计划、土地、建设、卫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条 工程、通信、警报、人口疏散基地建设、重要目标防护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依照有关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防空袭方案的基本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各项保障实施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拟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备案。第五条 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和粮食、医疗、油料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基地等工程建设,应当适应现代化高技术战争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开发区和单位规划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修建地下室。第九条 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修建公共人民防空重点工程。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设计要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设计时,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技术要求、平战功能等设置意见;
(三)初步设计报审时,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
(四)施工图报建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结建防空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发给《南宁市地下人防工程审批书》。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向建设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南宁市地下人防工程审批书》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收据,建设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将防空地下室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和其他专用防护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
人民防空工程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必须符合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措施的规定,口部关键位置不允许预留设计和二次施工。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进行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监理、施工企业应配备有熟悉人防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
(二)防空地下室底板、剪力墙、顶板部位钢筋绑扎及设备设施的预留预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抽检核查;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结构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人防、建设等部门进行人防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防空地下室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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