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中的“诛灭九族”中,为什么连小孩也不放过?
-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这话是谁讲的?源自何处?
- 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子,岂无仁爱之分 的翻译
- 请评述“春秋决狱”
春秋之诛(春秋之诛什么意思)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春秋之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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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的“诛灭九族”中,为什么连小孩也不放过?
诛九族来自于秦变法后的夷三族法,一直到清末后才结束。九族说法不同,但是历史上公认诛九族是极其残酷的刑罚。
汉代儒家则有两种说法,一种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异姓亲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处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另及姑母和其儿、外甥、外孙。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与她儿。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
中国古代诛“九族”之罪有很多,但无论欺君,还是叛逆,归根结底只是一罪,就是伤害皇权。在各大影视剧中,皇帝动不动就要诛别人九族,“诛灭九族”,其目的就是斩草除根,彻底除去子报父仇、孙报祖仇的实力和人脉。显然“灭族”之举就在于不为自己留下一丝一毫的后患。这不禁让小编有了新的疑问,都被判诛灭九族了,那他的家属为何不敢跑呢?
首先得说,古代确实有很多人有傲骨,甘愿受死,但命只有一条,大多数人还是怕死的,这些人不跑,原因基本是以下几点。
古代消息传播太慢
古代消息传播大都靠信件,由邮差来发放,骑马到每个驿站,再换马,最后把信送到,还有就是飞鸽传书,就是用信鸽,将信绑在信鸽腿上,再放飞,信鸽就会回到原来的地方,往哪写信就用哪个地方带来的信鸽。往往京城发生点啥事,传到南方都得几个月或者几年,像是你犯了谋逆之罪需要株连九族的时候,朝廷直接就拘押你了,家里人还没听到消息,就被逮捕了,朝廷对待这些人,不会讲究审判或者秋后问斩,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过一个。比如西汉的晁错,汉景帝听信小人直言要灭他三族的时候,晁错还不知情,正穿着官服就上朝,没想到半路就被杀了,他的家人更是不知为何就都被灭族了。
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有事
当得知自己可能会被灭族的时候,很多族人都认为自己不会被诛杀,因为历朝历代,老年人是不会被杀的,幼儿业不会被杀,残疾人也不会被杀,明清两朝对于这些被诛灭九族的家属,只要是16岁以下只需罚为奴隶。
根本跑不掉,都有户籍册
在春秋之时,大都盛行宗族聚居,秦后才开始家族聚居,家族在一起居住,为诛灭九族带来了很方便的条件,基本都跑不掉,而且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族谱,想跑?难,如果有人不在家,那也是避不过刑罚的,古代大都实行保甲连坐,很多地方都是熟人扎堆,很长时间都不一定能见到一个陌生人的,一旦有,就会有人去核查身份,避免给自己的族人带来灾祸。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这话是谁讲的?源自何处?
此话为孔子所讲,但此句引自《史记。太史公自序》,“上大夫壶遂曰:“昔孔子何为而作春秋哉?”太史公曰:“余闻董生曰:‘周道衰废,孔子为鲁司寇,诸侯害之,大夫壅之。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子曰:‘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易著天地阴阳四时五行,故长於变;礼经纪人伦,故长於行;书记先王之事,故长於政;诗记山川溪谷禽兽草木牝牡雌雄,故长於风;乐乐所以立,故长於和;春秋辩是非,故长於治人。是故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道化,春秋以道义。拨乱世反之正,莫近於春秋。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春秋。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故易曰‘失之豪釐,差以千里’。故曰‘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渐久矣’。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谗而弗见,后有贼而不知。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经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为人君父而不通於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为人臣子而不通於春秋之义者,必陷篡弑之诛,死罪之名。其实皆以为善,为之不知其义,被之空言而不敢辞。夫不通礼义之旨,至於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以天下之大过予之,则受而弗敢辞。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子,岂无仁爱之分 的翻译
为的是防患救乱,安定百姓,难道没有仁爱之恩。
出自: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列传·梁统列传》
原句: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翻译:其中的意思,就是不轻不重。《春秋》提倡大义灭亲,不回避亲戚,为的是防患救乱,安定百姓,难道没有仁爱之恩,主要是杜绝残贼的道路哩!“
作品简介
《后汉书》是一部记载汉朝东汉时期历史的纪传体断代史,由中国南朝宋时期的历史学家范晔编撰。与《史记》、《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全书主要记述了上起东汉的汉光武帝建武元年(25年),下至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220年),共195年的史事。
《后汉书》结构严谨,编排有序,他的进步性还体现在勇于暴露黑暗政治,同情和歌颂正义的行为方面,一方面揭露鱼肉人民的权贵,另一方面又表彰那些刚强正直、不畏强暴的中下层人士。
请评述“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产生之历史背景就概念而言,“春秋决狱”是指在中华法系的发展历史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的经典尤其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依据,来定罪量刑。一般认为,“春秋决狱”的始作俑者是西汉的董仲舒。[1]自董氏首倡后,“春秋决狱”成为汉朝司法审判制度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成为中华法系儒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那么这样一种特殊的制度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第一,轻刑制度的出现,为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互动和融合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自周至秦,刑罚带有浓厚的原始色彩,重视肉刑和死刑。酷刑之中,并无道德参与的余地。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受命制定吕刑,五刑之律共三千条。春秋各国的法律,在刑法方面除援用西周的五刑外,新增加了烹、枭首、戮尸、踣等,以此来镇压民众的反抗。秦朝继承法家“以法治民,重刑轻罪”的传统,使得秦朝法律过于严苛。汉朝建立以后,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采用了相对而言轻刑缓罚的统治方法,通过一些刑制改革,先后废除了连坐族诛和一部分肉刑,建立了大赦和赎刑制度。这样的一种取向,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融合有一种客观上的可能,从而为“春秋决狱”的实施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
第二,儒家思想的复兴对“春秋决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汉武帝的支持下,董仲舒进一步表彰《六经》,宣扬《春秋》,尤其是对被称为“礼义之大宗”的《春秋》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将《春秋》作为社会行为的指南,把礼义的集中表现三纲五常提升到法的高度,开拓了“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道德法律化的新途径。以董仲舒和郑玄为代表的汉儒比较详尽地论证了礼法关系和德刑关系,概括出了“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2]的法律思想。不仅如此,他们又是解律的思想家,运用儒家道德来解释刑事司法的疑难,实践了在司法上的法律道德化。
第三,“春秋决狱”是在礼法结合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为了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汉武帝时期采用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指导思想,自此儒家思想正式成为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的正统思想。在法律领域,“汉承秦律”、“汉承秦规”是定律,汉朝基本法典《九章律》系“摭秦法”而成,形成了独特的“外儒内法”的治国方针。汉朝在法律领域实施的是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其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来源于法家思想,往往重刑轻罪。这种量刑标准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又与意识形态领域的儒家思想相违背。于是汉朝中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不符的现象,并最终形成了本文论及的这种特殊的断狱制度:“春秋决狱”。
(二)“春秋决狱”之运作过程
从现存的“春秋决狱”的零星判例进行分析,《春秋》作为决狱依据的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春秋“故事”,二是春秋“微言”。尽管《春秋》等儒家经典取得了法定的权威性,但毕竟儒经不是法典,无论依据春秋故事,还是春秋微言,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操作程序适用于具体案件,创制为判例,赋予其现实法律约束力,才能达到“春秋决狱”的目的。以下举两个判例,进而展开对运作过程的分析。
案例一: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3]该案例大意是说,甲的父亲乙因与某丙争辩发生斗殴,丙用佩刀刺杀乙,甲甲怕父亲吃亏,即持仗援救,不料误伤了父亲。汉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父罪,依律应处“枭首”刑,董仲舒认为,父子乃至亲之情,子执仗救父,动机本非殴父,应当予以赦免。在此案中,董仲舒依据“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春秋大义”,认为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殴父罪。
案例二:纵麋为傅。“君猎得倪,使大夫持以归。大夫道见其母随之而鸣,感而纵之。君愠,议罪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遇倪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于议何如?董仲舒曰:君子不麋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也。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4]该案例的大意是说,有个大夫随从君主外出打猎,君主猎得一头小鹿,交给大夫带回。路上遇见母鹿,母鹿与小鹿互相啼叫,引起了大夫的恻隐之心,放了小鹿。为此,惹恼了君主,非要以“违君命”罪处罚大夫不可。在未定罪之前,君主有了病,这时他又想到大夫心地仁慈,不但赦免了大夫,还要提拔大夫为太子傅。在此案中,董仲舒认为,君主捕杀动物,大夫不加劝谏,有违《春秋》大义。考虑到后来在受感动之下放了小鹿,有原宥的理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大夫毕竟有“废君命”的罪过,不应升迁,调动工作就可以了。
由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简单的总结出一些共性的内容,从而窥见“春秋决狱”的运作过程。
第一,能够适用“春秋决狱”的案例。适用“春秋决狱”的案例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属于疑难案件,也就是那些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与伦理人情相冲突,或者难于找到可以适用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等情形的案例。
第二,寻找断案依据。寻找断案依据,也就是发现和寻找《春秋》故事和《春秋》微言。董仲舒认为:“《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5]只要精通《春秋》经义,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法律问题,都可以从中找到解决办法。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通过探求《春秋》经义这个封建法律的最高本原来决断疑狱。
第三,根据《春秋》之义,提出判决意见。寻找到最接近的故事或者微言之后,对这些故事或者微言进行分析和解释,抽象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司法原则,进一步消除法律冲突和矛盾,在充分的分析和斟酌之后,提出最终的判决意见。
(三)对“春秋决狱”之评价
对于“春秋决狱”的评价,最典型的,也是最针锋相对的有两种,以下分述之。
评价一:肯定说。持此说的学者们给出了以下理由论述“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所起的积极作用。第一,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重大推进作用;第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第三,对封建法律有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第四,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第五,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第六,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6]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指出,“春秋决狱”蕴含着对人性的关爱,使法制文明化。[7]
评价二:否定说。这种观点目前比较流行, 学术界持此观点的人比较多。例如有学者认为,实行“春秋决狱”,审理具体案件时直接引证儒家经义,并不利于加强封建法制。[8]还有学者认为,“春秋决狱”在好的方面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更多的是为任情枉法大开方便之门。[9]在一些《中国法制史》教材中, 也沿用了这种观点:“汉代的统治者所以倡导‘春秋决狱’,这是因为‘春秋决狱’可以抛开法律、法令而以儒家经典,特别是以《春秋》所表达的观念作为判案的根据,便于统治者根据需要任意作出各种解释”。[10]
比较这两种学说,笔者更倾向于赞成否定说。原因在于,“春秋决狱”对传统文化由很大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模糊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使法律屈从于道德。这种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倾向严重冲击着法律的权威性,导致人们对法律不信任,动摇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加剧了人情对法律的干预,使人治问题更加突出。人情干预法律、人治问题突出的一个最大恶果是法渐渐失去了本来含义,没有了公平、公正, 只是暴力压迫的工具。不仅如此,“春秋决狱”还会导致所谓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 也是笔者在下文将着重阐述的,即由于《春秋》经义本身的“微言大义”,甚至互相矛盾。例如,“亲亲之道”提倡的亲属间犯罪相互容隐与另一儒家经义“春秋之诛,不避亲戚”相矛盾。这样的自相矛盾让法官陷入两难境地,因为两者都是儒家经义,那么到底该遵循哪个标准?这样的情形直接导致在司法过程中,赋予了司法官吏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司法官吏完全可以根据“需要”,由《春秋》经义中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这就把自由裁量权完全交给了这些司法官吏,从而极易导致司法腐败。因此,“春秋决狱”之下,司法官吏实际上只会为自己的权力、金钱、利益以及身份、地位负责,而不会为法律负责。
行文至此,已经简要的廓清了“春秋决狱”的基本情况,下面笔者讨论的重点,就是由“春秋决狱”所引出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的问题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行使以“春秋决狱”为借鉴
前文已经指出,“春秋决狱”制度赋予了司法官吏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论,而这种所谓的“需要”,可能是政治上的,也可能使经济上的利益需要,因此极易导致司法腐败。由此也引出了以下问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以上就是关于春秋之诛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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