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包括)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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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刑事案件线索来源有几种
一、控告
控告,是指被害人能够说清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要求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举报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发现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知的行为。
三、报案
报案,是指人民群众发现有犯罪行为,要求侦查机关查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发现渠道有哪些
一、违法线索发现与处理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发现渠道主要有:
(1)举报发现。通过12336违法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上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按照巡查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组织巡查,在规定的时段和路线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通过舆情监测和网络信息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接办人员或者发现人员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案件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初查。
二、线索初查的主要内容
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初查。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时间、地点、范围、现状等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三、违法行为制止
经初查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初查人员应当向涉嫌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责令停止、抄告、报告、向社会通报等综合措施进行制止。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口头制止的,应当记录在案。
口头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违法事实和依据;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具体要求和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后果;
(4)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 抄告、报告、通报
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违法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违法事实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电力、房产、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初查结束后,初查人员应当形成初查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经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其中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三、抢劫案件的侦查途径有哪些?
法律主观:
扒窃案件侦査是侦破扒窃案件的措施和方法。(1)详细询问事主并登记。问清事主姓名、地址和工作单位,失窃时间、地点、经过,失物种类、数量、特征及存放部位,及周围可疑人员的情况等必要时可请事主到出事地点介绍失窃经过,并对有关的现场人员进行询问,从中发现线索。(2)以出事地点为中心,对附近处所进行搜索,发现罪犯行窃后丢掉的钱包、提包、证件等。注意寻找罪犯遗留的痕迹。(3)在有扒窃行为的人中开展调查了解这些人有无反常表现,是否经常在出事地点活动,作案手法是否相同等,从中发现线索。(4)审讯罪犯,扩大战果。对惯犯和犯罪集团成员,应査清作案次数和过程,查明赃款去向,破获积案。(5)组织专业队伍反扒窃。对扒窃活动较多的交通线路及公共场所进行巡查,抓获现行犯。建立群众性反扒窃组织,做好商业闹市区的防范控制。扒窃案件与其他盗窃案件相比,有着自身特有的规律。他们往往根据时空条件的变化、人员的流动以及警力分布的状况等,不断改变其活动方式和作案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扒窃案件的时间规律。一是扒窃案件的季节规律。一般而言,春季和秋季扒窃活动最为活跃。(二)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主要揭示扒窃作案有地理位置上的分布情况,即哪些场所是扒窃案件容易发生的地方,因而也应当是防范的重中之重。(三)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是指扒窃分子选择的作案目标,哪些人、哪些财物容易成为扒窃作案的对象。(四)扒窃案件的主体规律。一是惯犯、累犯多。一些扒窃惯犯、累犯不仅主观恶性极大,而且技术娴熟,其作案手法狡诈多样,反侦查能力极强。甚至一些惯犯、累犯还拉拢腐蚀青少年,向他们灌输犯罪思想,传授犯罪方法,进而在此基础上拉帮结派,形成一些危害极大的扒窃团伙。二是外来人员多。扒窃罪的犯罪人员一般流动性较大,并且很有可能形成团伙作案,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需要严格进行调查。并且抓捕到犯罪嫌疑人之后,要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一系列的思想教育。防止犯罪嫌疑人在结束完拘留或者是刑期之后,再出去进行犯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对照党纪如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线索
如何及时、有效地搜集和掌握违纪案件线索,是查办违纪案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长期困扰各级纪委办案的一个难题。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主动出击,多渠道、多角度地培养发现搜集案件线索的能力。
一是举办培训班。请有关专家和办案能手,就如何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拓宽案源渠道,提高成案率等内容,为基层纪检干部授课。培养主动收集纠风、执法监察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在检查、巡视工作中发现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纪问题。
二是以老带新培养新手。要把一些新进的同志和新上任的基层纪委书记,安排与有经验的同志一道办案,在实践中培养挖掘案中案线索,扩大查办案件成果的能力。
三是要拓宽案源渠道。1、从信访中筛选案源。对收到的举报信,都要从举报内容、署名形式、动机目的等方面深入分析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和调查的着眼点,从而获取有价值的线索。2、从办案中发现和搜集新的案件线索。在办案时我们不能死死抓住现成的线索不放,而要举一反三。3、从共享信息中捕获案件线索。一方面,要多留心现实生活中一些有用的价值线索。另一方面要加强同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横向联系。4、从执法监察中发现问题。根据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问题相对集中的领域和部门,主动出击,积极排查案件线索,分门别类进行处理。5、从下访座谈中了解案源。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深入到村、组和基层单位,有针对性地走访群众,走访结束后,从老百姓的言谈、抱怨中去分析、归纳,从而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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