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人工智能洗稿软件(全自动二次剪辑软件)
大家好!今天让创意岭的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ai人工智能洗稿软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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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2022逍客豪华版油门什么样的
豪华版和标准版油门是一样的 1、这辆车子的动力还是比较强劲的,尤其是平常在加速的时候,感觉它非常快。 2、动力上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2.0升自然吸气发动机在平时开起来还是非常顺畅的。 3、油耗还是挺低的,非常省油的一款车型,日产的品牌还是比较靠谱的。因为现在油价也很便宜,所以这个省油能力表现得还算可以吧,我对它的油耗方面没有什么太大意义,但是依然让我觉得。
二、科技伦理观的两次进阶:从“不作恶”到“科技向善”
似乎 科技 和大数据的发展总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总是“刺痛”我们。
关于此,以前我们总会说“方便和安全是成反比的,非此即彼”或者“ 你门都 不开,我怎么进来给你服务呢”?
现在我们更想聊一些新的想法。腾讯研究院经过多年的研究实践,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理论,叫做“ 科技 向善”。我认为这个理论以及背后的应用思路,可以作为互联网企业关于数据“合理利用”的一般行为原则,加以借鉴应用。
在我看来 科技 向善的提出,否定了之前“为了便捷打通一切数据”或者“为了安全封闭一切数据”的思路。一方面,它“有度、有节”的最大程度来防护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另外一方面又“有理、有利”的开发利用数据,在以数据保护原则为共识的前提下,让数据应用造福于我的的 社会 。
一句话, 科技 向善的本质在于“人是技术的尺度,关键是谁来用”。
前几天(2019年1月11日)腾讯研究院在北京举办了主题为“Relaunch 刷新”的第二届 科技 向善年度论坛。不少嘉宾在对数字经济、数字 社会 、数字治理的认识上,提出了一些有前瞻意义的观点,我觉得有必要来做一番探讨。
数据应用思想的两次进阶:从“不作恶”到“ 科技 向善”
在第二届 科技 向善论坛上,腾讯公司高级副总裁郭凯天在题为《共建数字 社会 的信任基石》的演讲,谈到了互联网发展20年来的数据应用遭遇的挑战和机遇。
其实我们由郭凯天的分享,纵观产业互联网发展史,关于数据应用和保护的话题已经争论了十几年,全球各大企业、机构、学者贡献了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在这其中我认为有两个重要的理念,可以 做为 节点。
第一个节点自然就是谷歌在1999年提出的“不作恶(Do not be evil)”经营理念,谷歌“不作恶”的理念影响了几代互联网企业,后来成为各国主流互联网企业的共识。谷歌坚信,作为一个为世界做好事的公司,从长远来看,我们会得到更好的回馈—即使我们放弃一些短期收益。秉承“不作恶”的理念,谷歌近20年的发展取得了口碑效应和商业效益的双赢,在“全球最受尊敬公司”的榜单上,谷歌经常位列榜首。
第二个节点我认为就是腾讯研究院提出的“ 科技 向善”理念,“ 科技 向善”其实包含了“不作恶”,并且在“不作恶”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即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发展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而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正如郭凯天所言,巨大变革来临前,面临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想办法克服、解决,要集结各方的智慧,请全 社会 努力解决的一种状态,最终在 科技 向善的共识下,我们能够找到最好的方法,使互联网帮助每个人生活更幸福、更快乐。
这两个节点,我们姑且称之为1.0到2.0的进阶。一中一西,中美两家头部互联网企业,各自为全球互联网的可持续 健康 发展,贡献了可供全球普遍应用于实践中来的理论指导。
借鉴意义重大: 科技 向善是行业的共鸣曲
“数据能不能用”的争论,我认为可以结束了,我们应该把讨论的重点放在“如何用好数据,让它发挥价值的同时,减少作恶的可能”。
正如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所言(大意),透过过往 科技 发展史来看,每一次技术变革,都会引发全新的人与信息交互方式、甚至工作生活方式的变革。在这个巨变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我们总是在解决问题中前进,当下我们应该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和 科技 向善的理念,去应对挑战并且解决问题。
司晓的观点其实就是解决“发展和矛盾”问题的一般原则,即我们不能因为近年频繁的数据安全问题而因噎废食,放弃了对数据的应用,走向封闭;我们也不能因为单纯的看到数据应用带来的前景,而无节制的对数据进行滥用,带来数据危机。
科技 向善的理念虽然是腾讯研究院提出的,但绝对不是腾讯一家的独奏曲,而是行业的共鸣曲。腾讯创始人之一张志东先生也提出号召,鼓励 科技 同行与政府、学术界、公众一起携手,直面数字 社会 出现的一些新的复杂命题,寻求共识与解决方案。
相信参加过这次论坛的朋友也感受很深刻,这个活动腾讯起到搭台和抛砖引玉的价值,发言的嘉宾来自于各企业、机构、高校。比如北京大学 社会 学教授邱泽奇、《经济学人·商论》执行总编辑吴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孙宏艳、VIPKID创始人陈媛等等。
这些嘉宾的发言有很多干货,也有很多可供行业其他企业借鉴的观点,我以为应该系统性的进行总结,形成统一的几点决论,完善腾讯“ 科技 向善”的理念。进而通过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发布、多媒体制作展播等手段,普惠的给我们的产业提供借鉴和指导。
当然透过当天活动来看,我们的行业相关企业、机构,这几年也在不断通过实际的行动、计划,践行 科技 向善理念。比如京东应用AI技术打击机器注册的黑产、腾讯微信推出的洗稿合议机制、腾讯未成年守护计划、美团青山计划、拼多多 科技 扶贫战略、掌阅护眼阅读模式等等,这些案例都值得大力推广。
前瞻:数据应用伦理的未来三大趋势
其实数据应用伦理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我过去也写过很多分析文章,今天我们不再总结过往和分析现在,而是通过 科技 发展的规律,来前瞻数据伦理的未来趋势,主要来说是两个方面。
第一:合规大于效率
2018年,滴滴因为平台机制的缺陷,对用户信息保护机制的漏洞,以及管理的疏忽,出现了两起严重的 社会 事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后来滴滴进行了系列的整改,把安全放在了最核心的高度,在安全为准则的前提下,开展产品的落地,以及业务的创新。
滴滴的整改其实也释放出一个信号,互联网经过蛮荒发展过后,由之前的“效率大于规范”进阶到“规范大于效率”,任何涉及信息服务的平台和产品,都应该在用户数据的保护基础之上,进行开发利用。
同时当效率和合规冲突时,我们应该选择后者,放弃前者。这也就不难理解,马化腾之前演讲中为什么提到“数据保护应该优先于数据打通”。
第二:打破零和博弈
百度创始人李彦宏曾经提到过:中国人更加开放或者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如果说用隐私来交换便捷性或者效率,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这么做的。
这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论,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他们认为“方便和安全是成反比的,无法达成共识”。事实上,随着 科技 的发展,问题在频发的同时,我们的解决方案也在不断进步,用俗话来说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打破零和博弈,不仅仅是一种理论设想。有太多的案例可以佐证,就以当下全民都在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为例,几乎算当前全球最便捷的支付方式,拥有多种支付途径和入口。但我们每个人都感同身受,这两个产品非常便捷也非常安全,极少发生信息泄露和账户被盗事件。而保障我们安全的机制,就在于通过人工智能计算,形成一套风控机制,寻求到了数据开发和保护之间最大的公约数。
类似的案例还有京东金融,京东金融依托京东庞大的用户和交易量数据以及关联外部合作伙伴数据资源,通过多维度建模形成的安全魔方产品,对于消费者在生活中遇到的支付安全隐患如申请欺诈、信用欺诈、账户盗用、洗钱、羊毛党、虚假交易等行为可以实现有效防范。与此同时,凭借扎实的技术和创新能力,提供了PC及移动端适用的APP支付、二维码支付、NFC近场支付、人脸识别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三:用户成为参与者
在大多数行业人士的认知中,数据信息的应用和保护,主要是管理机构和企业要做的工作,与用户无关。
但在今天,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的高效发展,用户的自我意识已经全面觉醒,他们更想扮演“受众进阶成参与者”的角色。的确,广大的用户作为服务的使用者,往往能第一时间发现产品的缺陷和数据的漏洞,进而提出改进意见。
当然这并不是说直接给予用户参与决策的权限,而是我们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对信息治理工作,应该是从用户中来,到用户中去。将用户的意见(分散无系统)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最终出台的机制和规则又将回到用户中去、服务于用户。并且在用户的实践和应用中,考验这些意见、理论、机制是否合理、正确。然后一次次循环,理论一次次完善,产品一次次更新迭代,必然使得我们的治理机制更正确、科学。
三、建议明确自媒体洗稿为侵犯版权,侵权会受到哪些处罚?
"洗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内容基本不变;另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但内容表达方式不同。在版权法第四十八条中,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而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第一,在版权法领域,“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运用,被视为知易行难的难题。所以,在实践中,都很难区分思想和表达方式。第二,该原则的适用并不绝对,即,即使在个案中可以将思想和表达截然分开,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应用“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需采用所谓“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即先“抽象”所涉及的两件作品的思想,然后过滤掉思想,再比较表达。依据抽象的程度,思维通常分为抽象的(简单的)思维和具体的(详细的)思维。
因为版权法的许多规定都是针对新技术带来的利益冲突而做出的调整和调整。目前国内法院还没有判决使用“洗稿”神器专业软件对“洗稿”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位,可见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其中涉及到人工智能作品是否构成创作,其形成的结果是否构成作品,从而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而且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也是见仁见智的。邱治淼认为,如果不能事先得到“洗稿”神器的确切证据,就应该遵循客观标准,以网络出版作品作为判断标准,这样可以减少许多举证麻烦。
使用软件进行“洗稿”是当今较为普遍的“洗稿”方式,软件本身就是一种工具,所以当然是侵权人使用软件“洗稿”并传播作品的主体。而对于发表文章的网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则要看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来确定。相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而言,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更是难上加难。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作品的标题和具体表述都有变化,往往难以通过技术或人力手段事先发现,因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直接根据传播行为认定其为共同侵权,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洗稿”者有合作关系,或者在通知其撤稿后没有正当理由不撤稿,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若“洗稿”形成的作品构成侵权,则应由该作品的署名作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丛立先还谈到,如果“洗稿”行为被认定为剽窃或非法演绎,且该行为是由“机器”完成的,那么“机器”所属公司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一般情况下,刊登网站应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如果符合避风港规则,网站可免除责任。
四、如何通过高端伪原创手法"洗稿"快速写出大量原创文章
这个目前为止,只能人工洗稿。
人工智能还达不到这种水平。
相同的故事,换一个人再讲一遍,内容就伪原创了,但是意思是一样的。
语意是极其复杂的事情,这是人脑目前不可替代的。
以上就是关于ai人工智能洗稿软件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咨询,客服也会为您讲解更多精彩的知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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